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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510号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光。被告马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