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4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林金钟与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钟,李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4626号原告林金钟,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正剑、白卿,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斌,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金钟与被告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辉东代理审判员 朱 晨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