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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4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林金钟与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钟,李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4626号原告林金钟,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正剑、白卿,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斌,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金钟与被告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辉东代理审判员  朱 晨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