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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连文记诉被告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文记,王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08号原告:连文记。委托代理人:周文龙。被告:王顺。原告连文记诉被告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文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关宇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