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铁民初字第0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民初字第0571号原告解某,女,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诉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