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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铁民初字第0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民初字第0571号原告解某,女,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诉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