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郑国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良,单孟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郑国良。系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天意和底厂业主。被执行人单孟齐,成年,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长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国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