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潘松武、武汉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潘松武,武汉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51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廖正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易秀兰。被告:潘松武。被告:武汉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6号(长源大厦2401、2402室)。法定代表人:罗钧。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被告潘松武、武汉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4516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鹰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士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