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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易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威锦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易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威锦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中山市易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雷翔,总经理。被告珠海威锦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法定代表人阳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易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威锦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易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1元,由原告中山市易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