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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邓海涛与刘金萍、阮居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海涛,阮居龙,刘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邓海涛,男,1973年4月生,汉族,住泗县。被执行人:阮居龙,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刘金萍,女,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五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阮居龙、刘金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阮居龙妻子陈宏翠在五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忠庙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阮居龙妻子陈宏翠在五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忠庙信用社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佩专审判员  殷灿文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