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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行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陈文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陈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代表人徐涛。被执行人陈文强。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构成了虚假出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平工商企处字(2013)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予以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催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工商处字(2013)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陈文强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3025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4500元,由被执行人陈文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玲审判员  吴开峰审判员  尹绪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