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行非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勇权、赵燕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勇权,赵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慈行非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华,男,计生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罗勇权,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农民,住慈利县。被申请执行人赵燕,女,1995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慈利县人,居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慈利县征决(2013)X9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罗勇权、赵燕违法生育一个小孩决定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38410元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被申请执行人罗勇权、赵燕于2013年8月24日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对罗勇权按2012年度慈利县岩泊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3602元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赵燕按2012年度慈利县城镇可支配收入15603元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幅度适当。两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社会抚养费,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两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利县征决(2013)X9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罗勇权、赵燕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7204元、31206元,合计执行人民币38410元。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申请执行费476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罗勇权、赵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俭审判员 聂 菁审判员 赵书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