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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福乐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与何文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文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44号申请人苏州市福乐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木浪路180#4号。投资人李德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被申请人何文才。申请人苏州市福乐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诉被申请人何文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州市福乐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诉称,1、仲裁程序违法。苏州市福乐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未收到仲裁人员的组成通知,仲裁庭审时仲裁委未组织双方辩论和调解,裁决书作出之日离申请之日超过了六十日期限,裁决书上仲裁员名字也是打印而非签名。2、仲裁查明事实不清。何文才尚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来工资。苏州市福乐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系于2013年7月1日经工商批准设立,而仲裁委根据何文才陈述而查明“自2013年4月进入单位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何文才辩称,仲裁委向当事人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通知书上明确了仲裁人员的组成,当事人均参与了庭审,仲裁人员并在庭审时询问过双方是否调解。仲裁立案时间2013年1月24日,裁决书作出时间2013年3月24日,未超出六十日期限。裁决书尾部有仲裁员名字和仲裁委印章。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不应当撤销。本院认为,经审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0079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苏州市福乐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主张的事实认定问题不属法律规定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市福乐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福乐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燕芳代理审判员  林 霆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