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朋假释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2130号罪犯王朋,男,22岁,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武少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4年5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王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