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沿江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波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318国道林湾段临港工业园特六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标,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