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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申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李呈富与关宗虎、张虎、田成魁、吴贵、孙守荣及中景煤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呈富,关宗虎,张虎,田成魁,吴贵,孙守荣,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呈富,男,回族,住甘肃省白银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宗虎,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虎,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成魁,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贵,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孙守荣,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景煤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法定代表人孙守荣,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呈富因与被申请人关宗虎、张虎、田成魁、吴贵、孙守荣及中景煤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中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呈富申请称,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均严重错误。1、关宗虎等三人依已被撤销的错误判决从中景煤业处取得的158万元应依法执行回转;2、关宗虎等三人要求返还占有物只能向吴贵主张,该158万元由李呈富、吴贵、关宗虎用于矿井的生产经营,而不是单纯缴纳风险保证金,本案只能是合伙纠纷,而不是占有物纠纷。3、本案既没有经过庭审,相关证据也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程序违法。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李呈富提出的执行回转的问题,不属本案审查的范围;李呈富提出的合伙纠纷应另行解决;一审法院依法留置送达开庭传票,不违反程序规定。因此,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呈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龙    鑫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满春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