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民一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全民一初字第00272号原告:钱某甲,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下落不明。原告钱某甲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某甲诉称:2003年5月,原告钱某甲在浙江湖州打工,与被告杨某某相识、恋爱,××××年××月××日回全椒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钱某乙。2007年11月,女儿钱某乙被带回被告杨某某娘家生活。2008年春节后,原、被告双方到广东打工,在打工期间,由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5月,被告从原告家中带着孩子不辞而别,至今音信全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尽妻子义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钱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两本、户口簿一本、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太平村及二郎口镇证明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以及被告现在下落不明。杨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原告钱某甲在浙江湖州打工时,与在同厂打工的被告杨某某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钱某乙。此后双方在原告居住地太平村小田组务农。2007年11月,被告杨某某回湖南省永州市其娘家探亲,女儿钱某乙也被其带回娘家生活,随后原告也到被告娘家探视。2008年春节后,原、被告双方从被告娘家外出到广东深圳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双方从被告娘家回到全椒太平村务农,期间双方也争吵不断。同年5月,双方再次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从原告家中带着孩子不辞而别,至今音信全无,原告多方寻找未果。现原告起诉到院坚决要求离婚,本院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甲与被告杨某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双方夫妻感情。2011年5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分居期间,原、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互不尽夫妻义务,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钱某乙已被被告带走,故婚生女只能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应当支付相应抚养费,依据原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本院酌定原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00元。原、被告双方无财产纠纷,本院不作处理。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钱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钱某乙随被告杨某某生活;原告钱某甲自2014年6月起至钱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小孩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玉才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人民陪审员 胡大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少青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