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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执民字第7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徐雪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徐雪飞,盛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民字第72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郑毓,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徐雪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雪飞。被执行人盛学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将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2018号土地及其上厂房进行拍卖偿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2018号土地(地号:004-101-000-00238-000,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10)第004012**号)及厂房(房产证号:德房权证雷甸镇8字第00108-0001、0××2、0××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田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姚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