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东法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作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作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东法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西堤路18号。委托代理人赖锦,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作宏,汉族。原告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作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蓝 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