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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朴文学、X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文学,XX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郊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朴文学,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朝鲜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201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被告人XX,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满族,中专文化,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农场职工,住佳木斯市郊区。2012年6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佳郊检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文学、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文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朴文学、XX和张某2酒后乘坐XX驾驶的面包车,在经过佳木斯市莲江口农场的松北高中附近时,以前面货车踩刹车影响其车辆行驶为由,将孙某驾驶的货车玻璃砸碎。莲江口派出所民警商某、张某1接警后到莲江口粮油厂院内,表明身份后欲带朴文学、XX回派出所协助调查,朴文学、XX共同对张某1实施殴打,将张某1面部、右手腕打伤。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朴文学被郊区公安分局抓获。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XX向公安机关投案。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朴文学、XX供述;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人孙某、商某、曹某等人证言;佳木斯市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砸车辆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朴文学、XX犯妨害公务罪予以惩处。被告人朴文学、XX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有异议,亦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朴文学、XX和张某2酒后乘坐XX驾驶的面包车,在经过佳木斯市莲江口农场的松北高中附近时,以前面货车踩刹车影响其车辆行驶为由,将孙某驾驶的货车玻璃砸碎。莲江口派出所民警商某、张某1接警后到莲江口粮油厂院内,表明身份后欲带朴文学、XX回派出所协助调查,朴文学、XX共同对被害人张某1实施殴打,将张某1面部、右手腕打伤。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朴文学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XX向公安机关投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朴文学、XX供述;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人孙某、商某、曹某等人证言;佳木斯市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砸车辆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2012)郊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抓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文学、XX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案发后,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朴文学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朴文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二、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三、被告人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朴雪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晟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