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肖朝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713号罪犯肖朝忠,曾用名肖伟,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于2002年10月30因犯抢劫罪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本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朝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4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朝忠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朝忠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肖朝忠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朝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朝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玉华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