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立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杨钢如与齐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钢如,齐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立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钢如,男,45岁。委托代理人龙熙达,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东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陶,男,45岁。上诉人杨钢如因与被上诉人齐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钢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李常春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俊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