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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殷洪文与邢方训等其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阳法执字第230号殷洪文申请执行邢方洲、邢德财、舒正荣、柏宗山、何光美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济阳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28355.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济阳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席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