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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钟杏兰与蒋格华、朱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杏兰,朱正华,蒋格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3446号原告钟杏兰,女,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茅永芳,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鹏程,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正华,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陈志方,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格华,女,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陈志方,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杏兰与被告朱正华、蒋格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杏兰撤回对被告朱正华、蒋格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华忠代理审判员  倪玉鑫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