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钟杏兰与蒋格华、朱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杏兰,朱正华,蒋格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3446号原告钟杏兰,女,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茅永芳,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鹏程,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正华,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陈志方,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格华,女,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陈志方,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杏兰与被告朱正华、蒋格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杏兰撤回对被告朱正华、蒋格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华忠代理审判员 倪玉鑫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