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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秦英建与行冬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合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蔺养忠,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秦百森,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行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培杰,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蔺养忠、秦某某、被告行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培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1989年11月自愿登记结婚,1990年农历正月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1990年9月20日生一男孩秦某某,1993年6月4日生一女孩秦某,现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前未建立起感情,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多次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尤其是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常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原告无法在家生活。双方分居生活已六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被告行某某对原告主张的双方婚姻建立过程及婚后子女状况没有异议,但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发生纠纷主要由于原告与她人关系暧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的问题,本院查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0年11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起撕打,被告用剪刀将原告背部戳伤。近年来,原、被告均怀疑对方与他人关系暧昧,但双方均不承认,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自2012年3月起原、被告聚少离多,2014年春节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结婚至今已二十余年且生有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应该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近年来,原、被告主要因怀疑对方与他人关系暧昧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在诉讼中尚有与原告和好的意愿,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该放弃猜疑,互谅互让,共同构建美满幸福的家庭。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某要求与被告行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孙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