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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立民催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皓业腾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皓业腾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立民催字第33-34号申请人深圳市皓业腾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友,董事长。申请人深圳市皓业腾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50300051/20019970、50300051/20019942号两张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7833元、60622.17元,出票日期均为:2013年11月29日,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4年4月29日、2014年5月29日,收款人均为:深圳市皓业腾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皓业腾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