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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11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高银祥运输毒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银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1057号罪犯高银祥,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南涧县无量乡阿朵社上社,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银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五年八月十二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327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七年九月九日、二○○九年三月十一日、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高银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银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银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银祥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