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南刑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赵勇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1587号罪犯赵勇,男,1983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1年9月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2014年5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还能利用休息时间主动加、顶班。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