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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谢春花、李赐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谢春花,李赐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44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安溪县新安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85635449-8。代表人王庆良,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宝锭,男,安溪县人,职员,住安溪县。被告谢春花,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告李赐云,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谢春花、李赐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李赐云愿意一次性还清保证金额10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雅芬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人民陪审员  谢巧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