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民一调确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吴伟建与金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伟建,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民一调确字第00116号申请人:吴伟建,男,生于1990年9月22日,汉族,自由职业,湖北南漳县人。申请人:金强,男,生于1987年8月16日,汉族,农民,湖北南漳县人。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吴伟建与金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邱德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伟建与金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3月15日经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由金强的车损及施救费自理,并承担吴伟建的车损、施救费及油炬损失,所有损失以保险公司定损单凭据核销;2、双方其他损失自理;3、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德汉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祖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