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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聪与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聪,王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黄某聪。委托代理人梁绘,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敏仪。被告王强。委托代理人黄昌武。本院受理了上述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37元,减半收取111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燕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鑫龙(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