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四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唐山建鑫施工装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建鑫施工装备租赁有限公司,赵焱,陈守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四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昌州路07号。法定代表人栗文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鸿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培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文龙,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建鑫施工装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536号东侧商业楼309号。法定代表人丁萍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秦春楠,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焱。委托代理人胡厚锋,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陈守君,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3元,退还上诉人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