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0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汪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0864号罪犯汪垒,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6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4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汪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汪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汪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至2025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