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范陈何与黄连忠、方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陈何,黄连忠,方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205号原告:范陈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建良。被告:黄连忠。被告:方林云。原告范陈何与被告黄连忠、方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娄晓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范陈何的委托代理人胡建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连忠、方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陈何诉称:被告黄连忠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09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5%,被告方林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借款当日向被告黄连忠交付借款后,被告黄连忠出具借条一份交付原告。后原告向被告黄连忠多次催讨,被告黄连忠仅偿还部分款项。2013年8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黄连忠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期限届满,被告黄连忠未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黄连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方林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审��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林云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并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同时,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黄连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连忠承担。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黄连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各一份,以证明被告黄连忠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4、银行汇款凭证一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黄连忠交付借款的事实;5、对账单一份,以证明经双方于2013年8月27日结算,被告黄连忠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事实。被告黄连忠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黄连忠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完整,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审查核对尚未发现证据存有瑕疵和疑点,可以证明相应待证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结合已认定的证据和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连忠于2009年9月18日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09年11月17日,但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原告于同日向被告黄连忠交付借款285000元,被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付原告。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黄连忠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2013年8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黄连忠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后期限届满,被告黄连忠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黄连忠作为借款人,依法负有按约定期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黄连忠未返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利息损失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连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范陈何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4年5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黄连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2300元,汇款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跃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