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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滕岩与杜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藤岩,杜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藤岩,女,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份证号。被告杜鹃,女,汉族,无业,现住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岩诉杜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藤岩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自行解决,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25.00元由原告腾岩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