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滕岩与杜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藤岩,杜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藤岩,女,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份证号。被告杜鹃,女,汉族,无业,现住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岩诉杜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藤岩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自行解决,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25.00元由原告腾岩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