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郑伟故意伤害(致死)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144号罪犯郑伟,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7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新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郑伟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0年4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阿中刑减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4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中刑减字第393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余刑至2017年12月4日)。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4年4月17日以罪犯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郑伟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伟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郑伟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29日获一次局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上半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下半年获四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6日获一次记功;2012年5月6日、2013年1月10日、2013年3月4日获三次表扬、2013年6月施行计分考核后获二次季度表扬。本院认为,罪犯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伟准予减刑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余刑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莉审判员 周琳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XX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