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彭绍明与秦国华、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绍明,秦国华,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彭绍明被执行人:秦国华被执行人: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新火车站支行账号20×××15的存款456650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