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登民一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朱国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朱国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990号原告李建平(又名李建坪),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被告朱国印,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朱国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年5月29日原告以被告人朱国印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建平的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被告朱国印承担。审 判 长 赵运寿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晓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