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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执字第40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被执行人:广东省高要市粤贸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被执行人:高要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南岸镇大桥。关于KAMCOGLOBALINVESTMENTⅡLIMITED(中文名: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Ⅱ)与广东省高要市粤贸经济发展公司、高要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肇端法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高要市粤贸经济发展公司、高要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2013年9月12日,KAMCOGLOBALINVESTMENTⅡLIMITED(中文名: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Ⅱ)与周邦慧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转让给周邦慧,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相关手续。2013年12月5日,周邦慧与广州市信必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又将本案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转让给广州市信必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广州市信必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将本案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转让给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省高要市粤贸经济发展公司、高要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的银行存款、其它收入、债权等合共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梁志树代理审判员  郭 锦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明宇第2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