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周广修等与于文超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修,卢炳余,吕井辉,于文超,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周广修,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生,农民,明光市人。申请执行人:卢炳余,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明光市人。申请执行人:吕井辉,男,1970年02月15日生,汉族,农民,明光市人。被执行人:于文超,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明光市人。被执行人:潘伟,女,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滁州市人。周广修、卢炳余、吕井辉申请执行于文超、潘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于文超、潘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来院,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本院查明,于文超、潘伟有房产。依照《中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文超、潘伟人民币430000万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程 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