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韩雪娴与简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娴,简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韩雪娴,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简伟强,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何剑豪诉称,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3年10月2日写下借条一张确认其债务,并承诺2013年10月17日还请欠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依约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确认借款本金45000元,被告简伟强从2014年6月起于每月月底前至少支付原告韩雪娴2000元,直至2015年6月前偿还的借款本金不低于32000元,被告须于2016年2月前将借款本金45000元清偿完毕;二、若被告按上述期限还清全部借款,原告免除被告的违约金,否则原告有权以实际欠款本金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收违约金;三、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631元,由原告韩雪娴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林志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瀚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