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与港中旅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港中旅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法定代表人赵江斌,董事长。被告港中旅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44号路东(港盛街)。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港中旅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杨玉惠代理审判员 刘红芸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