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卢裕浪与吴武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卢某。被告吴某。原告卢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成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6日被告吴某向我借款10万元,限期3个月,还款日期过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没有偿还。现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6000元。被告吴某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原告卢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限期3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吴某以种种借口迟迟未偿还,原告卢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吴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给付6000元利息。原告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卢某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本院依职权调查如下证据:被告吴某常住人口信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向原告卢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事实清楚,有借据为证。被告吴某久拖未还没有理由。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吴某给付6000元利息款,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应偿还原告卢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息随本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止。限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成章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江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