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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赵殿钦与赵文申、赵明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殿钦,赵文申,赵明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664号原告赵殿钦,男,汉族,1957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申,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赵明辉,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殿钦诉被告赵文申、赵明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殿钦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文申、赵明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殿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殿钦撤回对被告赵文申、赵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赵殿钦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林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