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赵殿钦与赵文申、赵明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殿钦,赵文申,赵明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664号原告赵殿钦,男,汉族,1957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申,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赵明辉,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殿钦诉被告赵文申、赵明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殿钦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文申、赵明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殿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殿钦撤回对被告赵文申、赵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赵殿钦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林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