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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陈义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虞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荣。委托代理人:李均。申请人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上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733049,出票金额为380000元,出票人上虞舜联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舟山欧莱克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2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文杰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玉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