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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城法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叶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清城法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家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监视居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洁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沿江路凤城大厦门前路段、下濠基参松大药房门前路段,先后三次共将4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共得赃款人民币200元。2014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在清远市清城区下廓街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氯胺酮8.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证人曾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在犯罪后,尚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庭审期间,怀孕五个月,可考虑适用缓刑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00元,是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斯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