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何洪与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何洪,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兆才,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春叶,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爱琴,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何洪与被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何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千七百二十二元整,减半收取四千三百六十一元,由原告何洪负担。审 判 长 周文中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