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中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卢济政申请执行四川省齐祥食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济政,四川省齐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卢济政。被执行人四川省齐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万灿,董事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法院(2011)南中法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齐祥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四川省蓬安县某镇某路使用面积为27260.90平方米的商住综合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蓬国用(2010)字第02308号]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鲜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