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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行非审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广德新安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德新安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广行非审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范美玲,局长。被执行人:广德新安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李平,校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广食药食行罚决(2013)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广食药食行罚决(2013)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广食药食行罚决(2013)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广食药食行罚决(2013)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许立安审判员  曹继成审判员  徐启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