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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1543-1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信启诚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信启诚拍卖有限公司,冯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1543-154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启诚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被执行人冯卫国(曾用名:冯伟国),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启诚拍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9、98、97、96、95、94、9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卫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启诚拍卖有限公司分别偿还借款5万元、20万元、25万元、5万元、10万元、8万元,10万元,共计人民币83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冯卫国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人民币83万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赫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