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春乐与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乐,刘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韩春乐。被执行人刘金平。申请执行人韩春乐与被执行人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587.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558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金平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皇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执行员 陈金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