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庆勇、杨庆丽、袁庆杰、唐永良、徐西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袁庆勇,杨庆丽,唐永良,袁庆杰,徐西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执行人袁庆勇,男,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西张庄镇唐家庄村。身份证号码37900519620328181X被执行人杨庆丽,女,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西张庄镇唐家庄村。身份证号码370920196709221827被执行人唐永良,男,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西张庄镇唐家庄村。身份证号码370920196804211811被执行人袁庆杰,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西张庄镇唐家庄村。身份证号码370982196709021816被执行人徐西合,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码37098219690715771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庆勇、杨庆丽、袁庆杰、唐永良、徐西合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999.91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经法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风国 百度搜索“”